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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14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本市海某某横街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19年8月2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0****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海某某横街镇日月星养老院附近时,小型轿车与路旁的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胡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对本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证实:胡某甲抽取血样的情况。

2、出警经过、归案经过、接警单证实:胡某甲的归案经过。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证实:胡某甲因本案被扣留驾驶证的事实。

4、身份证、人员档案、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保险单证实:胡某甲的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

5、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胡某甲因醉酒后开车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6、交通卡口数据证实:胡某甲酒后开车的行驶路线。

7、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28日2点左右,其在凤凰苑小区值班的时候,看到一辆车撞了路旁的行道树的事实。

8、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胡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08mg/100ml。

9、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浙B0****号牌的小型轿车各项效能无法检测的事实。

10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盘。

11、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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