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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道**段**号**栋**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道**段**栋**单元**,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三把气枪,将其中一把赠送给了张某某,另外两把分别出售给了刘某某与王某某。2020年04月17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接贵阳市公安局指令,对张某某涉枪线索进行核实,经公安机关调查,张某某交代所使用的枪支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所赠送,公安机关经传唤胡某某,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贩卖给刘某某、王某某二人的两支气枪以及赠送给张某某的一支气枪符合枪支标准,均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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