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78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号经营小店期间,于2018年4月份开始接触VPAY投资平台,一开始胡某某就发现该平台有问题,并非合法健康运营的投资平台,而是以高回报为噱头骗取投资人的信任,让投资人在平台内投资购买平台币,实际是以下家投资让上家的投资脱身并获取回报,胡某某在明知存在欺诈的情况下还继续拉詹某某(另案处理)投资并让詹某某发展下家投资,其从中非法获取提成,其通过詹某某及詹某某拉的投资人投资,非法提成获利约2、3万元人民币。
詹某某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介绍下于2018年6月接触到该投资平台,其在平台内投资了2000元人民币,按照预期可收益8000元人民币,但是想要快速获得该收益需拉其他人投资其收益的数额。2018年9月份,詹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冯某某,并向其介绍了该投资平台,让冯某某向VPAY投资平台投资,冯某某分多次转给詹某某及其朋友黄某某总计68453元人民币用于投资该平台。2018年12月份该平台关闭。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涉案扣押胡某某的手机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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