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某5101281948********),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新津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其暂住地的住宅内,对通过中间人找上门求助自己帮忙办理驾驶证的被害人赖某某等人虚构能在西安办好免考驾驶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赖某某等人信任,双方达成以21000元办好免考驾驶证的口头协议;随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法办理免考驾驶证,仍于同日前往崃市**镇**街**号被害人赖某某家中骗走人民币2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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