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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别名李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姚林庆,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虚构身份“李某某”,多次以父亲住院、母亲病故、军训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以微信转帐、现金方式向其支付钱财合计11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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