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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5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组,现住新田县****小区**楼,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4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7时25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买菜后经过新田县防疫站门面(漂亮宝贝门店)时看到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钥匙未拔且未上大锁,便萌生了将该车偷走自用的想法,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趁周边无人注意,随即将摩托车发动后开回其住所地学士御府小区藏了起来。

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新田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积极向新田县公安局退还赃物,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赃物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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