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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上午7时40分 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菜场买菜时,在菜市场对面的“***”店门口看见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临时起意,将该车骑走,因怕失主发现,后将该车的电动车车牌卸下。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634.67元人民币。

2020年3月6日早上6时许,侦查人员在胡某某工作的***医院门口将胡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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