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上午7时40分 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菜场买菜时,在菜市场对面的“***”店门口看见一辆白色绿源牌电动车没有拔钥匙,临时起意,将该车骑走,因怕失主发现,后将该车的电动车车牌卸下。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634.67元人民币。
2020年3月6日早上6时许,侦查人员在胡某某工作的***医院门口将胡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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