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区**栋**楼**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千禧河畔B区门岗执勤期间,与被害人白某某因为进入小区更换门锁需登记一事发生纠纷,双方在互殴的过程中胡某某使用防爆叉将白某某打伤,造成白某某左尺骨下段骨折,后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8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公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2020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白某某人民币2300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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