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9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街**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3月1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罚款壹仟玖佰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许,在巩义市桐本路东建材鹏飞车饰会所门口停车位,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原地挪车时被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六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王某某手机截图、胡某某手机通话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在原地挪车,不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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