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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17分许,胡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车在冷水滩区育才路家和兴超市路段被冷水滩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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