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1********,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2时03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S*****的灰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县道**街西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系统查询,胡某某准驾车型为C1,经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75mg /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