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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镇**村**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市**路**路**号门前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论为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1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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