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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桥村*组*号,暂住徽县**镇**村邵东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释放,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X****小型轿车,沿徽县城关镇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徽县城关镇西桥中段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徽县公安局委托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8月26日以(陕)公(汉)鉴(理化)字[2019]938号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其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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