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宜兴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宜兴市**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持A2D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皖CA****牌号(逾期一年未检验)的小型越野车,由宜兴市官林镇中国银行附近的夜宵店处上道行驶至官林国际大酒店红绿灯路口处,行驶距离约5公里,在等红绿灯的过程中睡着,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
3.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4.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