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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汉族,大专文化,合江县**局**职务,住合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合江县**镇“**茶餐厅”饮酒后驾驶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餐厅楼下出发沿合江县少岷路往合江县合江镇九阳宾馆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合江县合江镇九阳宾馆门口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7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现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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