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6********,黎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N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义县永武线永康往武义方向行驶。03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凤凰大道石上青地段时,车子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赴现场将其查获。胡某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检验,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1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