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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湖北省兴山县**镇**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山县古夫镇后河小区“17锋味”出发,行至兴山县公安局业务技术中心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6mg/100ml。以上事实有归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行驶距离较短,未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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