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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武威市民勤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甘HU**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凉州区金羊镇翠微路云翔小区由东向西行驶至凉州区祁连大道**门前路段时,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4月20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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