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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街道**路**号**村**栋**单元**室,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时15分许,鲁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前,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多次劝阻鲁某某未果。鲁某某坚持驾驶,行驶至**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并未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鲁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7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83.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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