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6********,汉族,初中,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单元**楼**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区**城**栋**单元**楼。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6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F****号小型轿车在贵阳市**区**环线**大桥900米行驶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贵J2****号小型轿车发生车辆刮擦的交通事故。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65mg/100mL。案发后胡某某已对李某某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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