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16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上虞**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3时56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TAA****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凤鸣路与保凤路路口地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实施本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12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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