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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81********,苗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湘泉**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住湖南省吉首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00时许,胡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烟草公司出发往乾州团结报社方向行驶,行至乾州古城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胡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0.8mg/100ml、90.2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对其进行抽血送检。后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1.8468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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