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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兴山县古夫镇桔苑路出发,向胜隆商都方向行驶,途经兴山县公安局业务技术中心大楼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2.99mg/100mL。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胡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且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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