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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李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EY****小型轿车行驶至沭阳县华冲镇朱贵路与华贵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8mg/100m1,后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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