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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秋菊,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N5****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沭阳县扎下镇冯徐村七组南北水泥路,撞击停在路边的卡车尾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面部受伤,未造成其他人员和车辆损害,后对其抽血备检。经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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