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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625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住陇南市武都区**镇**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9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A****白色风神小轿车搭载刘某甲、刘某乙行使至205线+96公里处(康县望关高石咀)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呼吸酒精检测为120mg/100ml,随即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90.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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