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8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住平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川B8****小型普通客车在平林路8公里600米处,与罗某某驾驶的川BV****小型越野客车因会车发生纠纷,随后罗某某报警,处警民警发现胡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将其带至平武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四川民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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