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73********,汉族,中技文化,铜陵市**有限公司维修钳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村**栋**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本市**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大道**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胡某某涉嫌醉驾。民警遂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胡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2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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