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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6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萧县**镇街里路段被萧县青龙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中乙含量检测为135.60mg/100ml,属醉酒驾驶。后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辆是挪车调头。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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