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6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206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3****小型轿车至本区**街道**路与**路附近时,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样酒精浓度为103mg/100ml,系醉酒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03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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