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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2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时12分许,被不起诉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3毫克/100毫升;随后带其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医院进行抽血检测,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2.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胡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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