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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6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号花园**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7****号小型普通汽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货场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8.3mg/100ml。

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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