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城街道********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A****号小型轿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荔枝公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4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