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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92********,汉族,中专文化,武汉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1的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陆家寨出发上团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华光厂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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