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豫R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西500米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0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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