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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户籍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现住**村。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8日4时50分许,董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鲁******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中间隔离护栏东侧第一个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顺行刘某驾驶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相撞,之后刘某摔至护栏西侧第一车道,沿**路中间隔离护栏西侧第一个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将倒地的刘某碾压,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驶离现场,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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