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大道**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9时30分许,胡某某驾驶赣C2****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安市中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高安市行者物流公司门前路段,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xxxx号认定书认定, 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交警赶到后,随同交警一同来到高安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