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3********,汉族,半文盲文化,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肖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甲驾驶“金威福达”牌电动三轮车沿界首市光武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在路边的电线杆上,致电动车乘车人肖某乙受伤,肖某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肖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肖某乙无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乙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甲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肖某甲方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肖某甲方赔偿被害人方各项损失共计一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