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住竹山县**镇**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晚上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同客人在竹山县城关镇吉安花园楼下“小孟烧烤”店吃饭并喝酒。21时30分,肖某某酒后驾驶鄂C****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小孟烧烤”店出发沿纵横大道往西行驶准备回家,行驶至竹山县纵横大道丽景假日酒店门前路段,遇民警履行检查,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9 mg/100ml。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肖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7.44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