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号**栋**单元**楼**室,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鄂A****3号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新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革新大道至107路段时,遇民警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带至本市汉阳医院抽取血样并约束醒酒。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5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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