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昌江**民用****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村南头**号,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村路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琼E2****号小型客车,由昌江县**镇**医院方向往**镇**大酒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酒店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现场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随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肖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全国人口查询信息、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员电子档案、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会议纪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文 海 虹

                             书记员:何 冰 翘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