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2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85********,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住南宁市江南区**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桂A****7号小型轿车沿茶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茶花园路荔湾港酒店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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