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村**场组**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7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S9****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沙湾镇大巷涌路出市良路南243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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