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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许,肖某某饮酒后驾驶临牌为鄂E****0(原车牌号为鄂E****0)“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伍家岗区东艳路铁路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2mg/100ml。经鉴定,从肖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5.07mg/100ml,已达到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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