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8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本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龙涎湾”火锅店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蓝色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由南向北往学院路方向行驶。20时39分许,肖某某驾车行至新都区蜀龙大道与学院路东段路口时,被民警设卡检查挡获,民警提取了肖某某的血液样品,2019年8月19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肖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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