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5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6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醉酒后驾驶桂A****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宁市铜鼓岭路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肖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3.7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肖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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