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县,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街**号附**号。2020年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粤A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广深大道西出西乐路西238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现场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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