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黄岛区王台镇王台中村**号,个体业户。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42分许,肖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街道**路**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肖某某检测结果为87mg/100ml,2020年10月29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对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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