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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手续。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W****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增城区凤凰城大道进广场大街南221米时被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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