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沙市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月,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松滋市晚餐时饮酒,其后驾驶车牌号为鄂D****5的小型轿车前往沙市区家中。21时许,当肖某某驾车行经二广高速公路荆州长江大桥桥北收费站出口处时,遇集中整治行动。经民警对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得肖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酒精含量不高,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属初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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