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桦甸市**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聂某某饮酒后在家休息,同日23时43分许驾驶吉******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桦甸市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去购买食物,行驶至**洗浴一部斜对面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聂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深夜,道路上行人及车辆较少,喝完酒与驾车行为间隔时间较长,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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